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扎鲁特旗杨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6民初2966号
原告:扎鲁特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亮,该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第二被告:王福森,男,52岁,汉族,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扎鲁特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二被告想通过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鲁特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扎鲁特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美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拉坦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