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刚,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民终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联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撤销一审关于恒通公司向华联建筑公司给付100万元违约金的判项,但对华联建筑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未作出具体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和遗漏华联建筑公司诉讼请求。二审在采信关于华联建筑公司停工损失为800210元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令恒通公司向华联建筑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0210元或向华联建筑公司进行释明。(二)华联建筑公司基于合同有效的认识在一审期间虽未要求恒通公司赔偿停工损失,但华联建筑公司所述违约金包含能够弥补该停工损失,且华联建筑公司在一审对停工损失进行了鉴定,表明华联建筑公司未放弃提供损失。综上,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恒通公司向华联建筑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0210元。华联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得遗漏或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华联建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352789.4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4.35%所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00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关于恒通公司向华联建筑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判项后,在判决主文中对该部分内容未作出相应认定,应属遗漏诉讼请求。华联建筑公司该部分再审事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华联建筑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问题,因二审对此并未作出实体审理,故暂不做处理。
综上,华联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晓慧
审判员 吕浩杰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记员 敖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