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23民初3765号之四
反诉原告: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恒通公司开鲁县恒通花园小区项目部经理,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新,系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春阳,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华联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委托代理人:吴春刚,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被告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6月19日,反诉原告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反诉原告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凤权
人民陪审员  赵文成
人民陪审员  姜守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