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89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团结路与新华街交叉口西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席永军职务:经理
被告:王志浩,男,40岁,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项目部工程合伙承包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40岁,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项目部工程合伙承包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扎鲁特旗教育科技体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与乌力吉木仁路交汇处东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布仁仓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浩、**、扎鲁特旗教育科技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青格勒
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
人民陪审员  董凤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