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6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团结路与新华街交叉路口西北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青格乐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