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铸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城县铸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宁城县铸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72013949XW。

法定代表人:陈凤志。

委托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城县铸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城县铸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7民终2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