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财保151号
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
负责人:管恩志,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定规,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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