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5829号
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公司(长途客运站)北天通房产商务楼4号4-1-010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8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76387元,收取6900元,由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俊竹
审判员  赵丽萍
审判员  ***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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