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芬,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四街南中昊公司天通房产商务楼**4-1-0104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红,女,1988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焱,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
第三人:魏清海,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赤峰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清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景春
人民陪审员 王 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