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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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2执保696号

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在10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在10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吉日木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