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2知民初23号
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10层210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四街南中昊公司北天通房产商务楼4号4—1—010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大公司)与被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网站“火山影院(网址:http//www.hshqxf.com)”中关于视听作品《舞力全开》的相关侵权内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案涉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关于案涉视听作品的摄制情况、发表情况、权属及影响力情况详见本案证据材料。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旗公司书面辩称,2022年8月1日,其与内蒙古国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域名空间订单,该订单约定了内蒙古国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域名名称、订单服务费以及订单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该订单到期后,其于2023年8月2日填写声明书,声明决定不再将上述订单中的域名及空间续费,并于当日填写注销备案申请表。其认为其对案涉网站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被答辩人所述的作品侵权时间为2023年8月7日,此时案涉网站已经不再由其监管使用,故其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谓的侵权情况,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版权声明、授权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据、工信部ICP备案查询截图,被告提交的域名空间订单、声明书及注销备案申请表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2年12月26日,厚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舞力全开》的版权、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汇总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做出(202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2238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版权、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汇总》的复印件系***提交的文书原件复印所得,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根据公证书所附的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汇总,《舞力全开》由理想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出品,合肥新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18年4月9日,理想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授权合肥新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案涉影视作品在全球范围内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权期限为永久。2022年11月10日,合肥新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独占专有授权的形式授权原告对案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68年8月6日。
2023年8月7日,经原告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本证书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由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获取,自申请时间戳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存完整、未被篡改。该证书附件的视频文件主要反映操作人员使用电脑进行了以下操作:原告取证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hshqxf.com”的ICP备案情况,显示该网址的备案主体为被告;通过网页浏览器访问“hshqxf.com”,网站首页名称为“火山影院”,搜索《舞力全开》,找到该电影并能够正常播放。
2017年9月26日,被告通过工信部ICP/IP备案审核,ICP主体备案/许可证号为蒙I**备17003963号,网站域名为hshqxf.com。
诉讼中,本院根据被告华旗公司提供的域名空间订单,向案涉域名的服务商内蒙古国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核实案涉域名的使用情况,内蒙古国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给本院回函称,其公司系案涉域名服务商下属的代理商,案涉域名不续费后已经从其处转出,后续的流转及使用情况其不了解。其确认就案涉域名已经在2023年8月1日与被告华旗公司终止合作,被告华旗公司在2023年8月2日签署了声明书并填写了注销备案申请表。庭审后本院通过WHOIS查询hshqxf.com域名,查询结果显示,该域名注册商为Gname.comPte.Ltd.,本院又通过ip138小程序查询案涉域名,显示案涉域名解析ip:192.151.210.195,运营商为CeRaNetworks,归属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
另查明,被告华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设施工程等。
本院认为,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通过授权方式获得案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等相关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国家机关单位许可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常情况下,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域名的最终指向是IP,IP地址与域名是一对多的关系,案涉作品首先存储在特定的IP服务器上,通过域名解析服务器才能被相关的域名映射获取。因此,ICP备案主体信息通常只能证明该域名曾由该公司主办经营,不能确定播放案涉作品的域名所映射的IP地址一定为该公司所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网站经营者的功能,网站域名所有人还要根据域名注册信息进行确认。具体到本案,被告使用案涉域名到期后未再续费,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域名到期一段时间后,原域名注册人未续费使用的,该域名会被重新开放注册。根据查询结果,案涉域名的注册商、运营商均为外国公司,原告提供的对案涉影视作品取证时间是在被告使用案涉域名到期之后。原告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影视作品的实际上传时间早于被告案涉域名到期时间。案涉网站首页并未载明被告的企业名称,在网站其他栏目,也未发现与被告企业相关的信息,案涉网站已为影视网站,与被告的经营范围相差较大。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系原告取证时相应案涉网站的经营者或控制人,原告仅依据ICP域名备案来确定被告为本案侵权主体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