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7民初84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内蒙古和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河供水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系内蒙古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东禹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旗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扈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新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