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靑等与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4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党员,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
原告:于海靑,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要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于志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