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永固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4财保12号
申请人:鄂托克旗永固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306161903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96959258261。
法定代表人:邢要青,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男,汉族。
申请人鄂托克旗永固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820000***冻结,担保人**自愿用其所有的蒙xxxxx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8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变卖。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蒙xxxxx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车辆转移、变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海 荣
二0二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 巧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