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59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海东市乐都区蒲台乡村民。
被告:陕西妙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333号东安叁城3号楼1**0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妙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时 海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