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6财保46号
申请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巴尔虎左旗交通运输局的未付工程款中16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11876390078680534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巴尔虎左旗交通运输局的未付施工款中1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德  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格日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