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
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曾用名陈玉玲),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吕利军(曾用名吕利钧),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范冰峰,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屈海军,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夏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海斌,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沁戎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郭治飞,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杰,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陈淑琴,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呼广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天时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黄智,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安军平,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良,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天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致环路xxx号亿鸿国际城商务楼x座x层。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利雄,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姚瑞(曾用名姚俊兰),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0627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8年8月2日查封了范冰峰、高杰、安军平、张良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的七套房及吕利军、王利雄、高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十套房产,以及王利雄、吕利军、黄智的存款账户。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和申请人书面约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7执3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执 行 员  张 龙
书 记 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