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与***、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3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冀宏,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创,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可斌,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现代物流园区规划馆。
法定代表人:白新维,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致环路**亿鸿国际城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9民终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帅
审判员 任来权
审判员 武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戴红慧
书记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