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3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曾用名陈玉玲),、

被执行人:***(曾用名吕利钧),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淑琴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0627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8年8月2日查封了***、**、***、**所有的七套房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十套房产,以及***、***、**的存款账户。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和申请人书面约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7执3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 张龙

书记员 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