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67437122XJ,住所地东胜区景致环路33号亿鸿国际城综合商务楼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1)内0622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河沙款500000.00元及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截止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为318250.00元,诉讼费4487.00元,执行费10583.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2022)内0622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
2、2022年1月份至2022年5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反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4、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高振基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来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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