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女,蒙古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吕利军,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致环路33号亿鸿国际城综合商务楼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40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院受理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15日给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10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2021年6月份至2021年11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仅有零星存款。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反馈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蒙KH××××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蒙KP××××东风牌汽车一辆,蒙K5××××揽胜牌汽车一辆;反馈登记在被执行人吕利军名下有京PT××××猎豹牌汽车一辆,蒙KQ××××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反馈登记在被执行人***、吕利军名下有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旗共有房产39处,上述财产均被在先他案查封且有抵押信息。
3、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
4、2021年11月1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全部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吕利军、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高振基
审判员 巴 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浩
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