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15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1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房屋一处,因上述房屋已被裁定国储,故未能查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为借款本金6407034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71239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59816元未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4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宇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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