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02民初3019号
原告:闫跃平,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原告闫跃平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鄂尔多斯市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跃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跃平撤回对鄂尔多斯市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