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执94号

申请执行人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丙3号5层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48305016R。

法定代表人:雷鸿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61065554D。

法定代表人:李宏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羊场壕乡。

法定代表人:周云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936444403X。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羊场壕乡。

法定代表人:周云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43966115。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1200598.98元及利息)。我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我院于2020年4月26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共计176处并同时向申请人送达限期评估、缴费、拍卖通知书。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制作终本笔录,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三、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军

审判员  张剑光

审判员  弓艳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