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民初315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
被告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刘波,女,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
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永攀,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
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光明,男,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
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劼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