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5693号
原告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康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泰州市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鑫涛
人民陪审员 张小春
人民陪审员 曹仁庆
书 记 员 邹佳慧
书 记 员 胡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