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民初385号
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号永业大厦001601。
法定代表人:袁曙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火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单喜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城建文化馆*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良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