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威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广青,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平,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div>
法定代表人:王国琬。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蔡文月,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单杭平,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李文芳,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第三人:陈冬生,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上墙弄**。
第三人:陈国良,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溪路**。/div>
第三人:陈荣其,男,193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台口村**。iv>
第三人:陈良杰,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
第三人:陈公哲,男,193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新渥街道宅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新渥街道宅口村翠丰北路**。'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审查(2015)浦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公哲的追加申请,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冬生、陈国良、陈荣其、陈良杰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盛爱琴
审 判 员 吴晓春
审 判 员 常新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杨
书 记 员 郑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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