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恢13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负责人李煜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
被执行人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
被执行人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黄山路**div>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iv>
法定代表人施亚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v>
法定代表人黄哲明。
被执行人王梦展,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梦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为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恢136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