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3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涂咸阳。
被执行人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康桥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3499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200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单喜春,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7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进行限高及网上布控。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3执37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