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881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88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金融、证卷、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中,上述财产已移送评估拍卖。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责令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881执1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