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与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的法务。
委托代理人:***,系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的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惠。
上诉人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以已与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二审中因和解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远盛兴中英文学校撤回上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敏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