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195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珠,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小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822446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5000元给原告,并从2020年1月3日起至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截止至2021年3月18日利息为1572.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桩和回弹检测费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佛山市禅城区***街6号的东梯和佛山市禅城区***街10号的西梯的加装电梯井道的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佛山市禅城区***街10号的西梯和6号的东梯的加装井道工程造价均为250000元(即合计500000元);施工期限为6个月;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深层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钢筋混凝土下沉基坑(保证防水)、钢筋混凝土井道(含一层门顶钢筋混凝上东面**)、外墙面贴近原建筑物外墙砖、天面伸缩缝不锈钢防水处理、天面楼板防水处理,厅门口防水处理(井道基础高出旧楼面100mm)、旧墙入户部分的拆除和修补开口宽度900mm,高度2100mm,电梯门厅墙面贴300*600饰面砖,电梯门厅楼面地面贴600*600防滑砖、电梯门厅天花扇灰,PVC过道下水管敷设,东侧接驳做1200mm宽200mm厚过道,外脚手架用钢管搭建,阻燃材料做围蔽;合同签订后,在原告材料进场及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工程款,完成电梯井道第六层框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0%工程款,完成电梯井道顶层框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工程款,双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7%,验收合格日起12个月保质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的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但是被告却每次都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2020年12月27日原告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验收使用。验收过程中,被告还要求原告为其垫付了桩检测费1600元。验收交付使用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第四期工程款共35000元(合同总价7%)及原告垫付的桩测费1600元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辩称: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向被告交付验收,原告诉求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以及根据电梯井爆土建工程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电梯井爆需井甲乙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7%及根据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第2款,隐蔽工程必须有真实的施工日记,并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移交甲方。原告既没有通知被告验收涉案工程,也未向被告提交施工日记证明涉案工程合格的有关检测报告及其他任何工程验收资料,原告诉称已于2019年12月27日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验收,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事实上,被告确实未收到原告验收通知,未收到任何书面资料,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诉求工程款35000元,即合同价款7%,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有权拒绝相应工程款及利息。2.退一步说,即使工程交付验收后,由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代为委托第三方的整改费用共计8400元及电梯外墙砖检测费用3960元,应予抵扣工程款。首先在井道土建过程中准备安装电梯的阶段,原告称因门洞太大不属于其施工范围,并未将门洞回填,门洞回填工作本就属于土建工程一部分,被告要求原告回填,但原告拒绝,被告告知原告后代为委托第三方对门洞回填,产生费用6400元,应由原告承担。其次,原告诉施工工程名称为***街6号,顶层因防水工程不合格出现漏水现象,被告要求原告整改,但原告拒绝,被告告知原告后委托第三方对漏水问题修复,产生费用2000元,应由原告承担。3.根据涉案合同第3条工程范围中可知,外墙贴面属于涉案工程土建一部分,外墙砖检测属于对外墙硬度及贴面贴合度是否符合合格工程的检测标准,理应由原告支付该笔费用,并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移交被告,以证明涉案工程在外墙硬度和贴面是合格的工程,符合验收标准,但原告拒绝,被告告知原告后,委托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检测,产生3900元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12360元。原告诉称桩和回弹费用16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打桩属于最基本土建工作,桩和回弹检测费用主要为了检验打桩是否合格的土建,并应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移交被告以证明涉案工程打桩符合验收标准,理应原告支付该笔费用。4.原告应履行禅城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向被告支付3300元赔偿款。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当事人***为涉案工程原告的工人,因无故破坏电线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报警后,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确定赔偿金额3300元,尽管被告多次追讨,但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该笔款项。
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签订《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合同》的内容,原告承包的佛山市禅城区***街10号的西梯和6号的东梯的加装井道工程,造价均为250000元,合计50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工程款,验收合格日起12个月保质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的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7%的工程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没有约定验收的检测费用需由原告支付。
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桩的检测费。
3、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已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
4、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已经收到了验收通知,并且正在进行验收工作。2021年1月26日被告已经验收完毕,并告知被告可以到财务处领取工程款。
被告举证如下:
1、被告员工与原告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证明原告拒绝门洞回填,被告因门洞回填支出了6400元。
2、被告员工与原告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楼顶漏水实拍照片、修复楼顶发票。证明被告通知原告修复楼顶,原告未理会。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漏水事实,被告因楼顶修复支出2000元。
3、外墙砖检测费发票。证明被告垫付拉拔测试费3960元。
4、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员工与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3300元。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与被告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佛山市禅城区***街6号的东梯和佛山市禅城区***街10号的西梯的加装电梯井道的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佛山市禅城区***街10号的西梯和6号的东梯的加装井道工程造价均为250000元(即合计500000元);施工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深层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钢筋混凝土下沉基坑(保证防水)、钢筋混凝土井道(含一层门顶钢筋混凝土**)、外墙面贴近原建筑物外墙砖、天面伸缩缝不锈钢防水处理、天面楼板防水处理,厅门口防水处理(井道基础高出旧楼面100mm)、旧墙入户部分的拆除和修补开口宽度900mm,高度2100mm,电梯门厅墙面贴300*600饰面砖,电梯门厅楼面地面贴600*600防滑砖、电梯门厅天花扇灰,PVC过道下水管敷设,东侧接驳做1200mm宽200mm厚过道,外脚手架用钢管搭建,阻燃材料做围蔽(施工现场水、电、运输通道及地下改井道水管等零碎事项原告自行与业主协商,超过人民币1000元以上整改由被告协调);工程质量要达到国家和各级有关政府部门验收要求,原告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被告的监督;合同签订后,在原告材料进场及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工程款,完成电梯井道第六层框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0%工程款,完成电梯井道顶层框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工程款,电梯井道经双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工程款,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质保期,在质保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质保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原告必须按照土建相关要求和工艺施工,做好混凝土养护,隐蔽工程必须有真实的施工日记,并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移交被告;工程未经验收,被告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被告承担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进行施工。2020年10月13日,原告缴纳了1600元的低应变检测费。2020年12月14日,被告缴纳了3960元的外墙砖检测费。
202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方反映门洞加砖的问题,原告方称有18个门口、补要加钱。2020年11月21日,被告购买了价值6400元的水泥熟料。关于门洞回填的费用,被告庭审中陈述:原告是按照图纸施工的,因为图纸开门洞为了安装电梯需要开大点,等安装完后需要回填。合同没有细分该笔费用,但被告认为是土建总包的内容。
2021年1月20日,原告方向被告方催尾款,被告方***回复“差不多了,呢两日验收好先”2021年1月26日,原告方再次向被告方催尾款,被告方***说“财务说你开票过来收”
2021年2月1日,佛山市禅城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甲方当事人为***、乙方当事人为***,协议载明: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21年1月30日下午14时许,甲乙双方因治安问题在佛山市禅城区电梯处发生纠纷。甲方是该两个电梯工程的负责人,乙方是两台电梯主楼建筑工程工头***请来做建筑工程的,由于***欠乙方及其工人工资,乙方一时气愤之下便去上址把上述尚未交付的两梯电线剪坏,甲方得知后便报警。经禅城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同济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赔偿2台电梯费用共3300元,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处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
2021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方反映涉案两个电梯井顶层均有渗漏现象,要求原告安排人处理。2021年5月13日,被告购买了2000元的防水浆料。
庭审中,被告陈述:电梯已安装好,2021年2月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电梯井道土建工程,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问题。虽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对于工程验收、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可参照合同的相应约定处理。电梯井道经双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工程款。一、验收合格日的认定。2021年1月30日,原告请来的施工人员***由于***欠其工资,将禅城区***街6号、10号电梯电线剪坏,被告方报警。以上可知被告在2021年1月30日前已使用涉案电梯井道安装电梯,该行为可视为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此前,原告方在2021年1月20日催收涉案工程款,被告方回应近两日验收好先,1月26日被告方回复可以工程完工后向被告催款,被告方***说“财务说你开票过来收”。综上以上事实,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在2021年1月26日验收合格。二、涉案工程款支付时间。参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的工程款即35000元。经计算,5个工作日内即2月3日前。三、应付工程款金额。原告诉请合同约定的7%的工程款35000元,被告认为应扣减其垫付的门洞回填费6400元、外墙砖检测费3960元、修复漏水问题费用2000元及***应赔偿的3300元。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约定门洞回填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门洞回填费6400元不应用于抵扣工程款;***侵权产生的赔偿款不应由原告承担,***应赔偿的3300元不能抵扣工程款;漏水修复费用2000元,属于质保范围产生的费用,不宜抵扣本案工程款;外墙砖检测费,是指施工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该费用是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为总价包干工程,上述检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包含在包干总价内,合同中并无上述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承担的约定,故外墙砖检测费3960元应由原告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案工程款31040元(35000元-396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四、利息。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从逾期之日支付利息,本院对从2021年2月4日起算的利息予以支持,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桩和回弹检测费1600元。据前述外墙砖检测费的论述可知,桩和回弹检测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包干总价内,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40元及利息(以31040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诉讼费用747元,原告***负担147元,被告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