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580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珠、***,均为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36号美吉特华南装饰商贸中心永泰中心3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20798740。 负责人:***。 被申请人: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小市三号区三十栋北希望华庭1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822446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清远市安泰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