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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是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7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未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452708.9元及利息。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