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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文彬,***,泾河新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423民初3171号 原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常文彬,男,汉族。 原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诉被告泾河新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1月5日,原告以被告***公司2019年10月23日已办理注销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为该公司的股东***和常文彬,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做出(2019)陕0423民初3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常文彬替代***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退出诉讼,并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文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的设计费50232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02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工损失3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设计费为502320元,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公司支付原告40%设计费,设计完成并经***公司审核确认后支付40%设计费,全部图纸交付后余款***公司一次性付清。**来为***公司的法人授权代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图纸设计并予以交付,***公司授权代表**来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同意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原告为工程施工积极准备并租赁、购置了相关必备设备,施工人员也已就绪到位,后因***公司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原告多次主张,***公司拒不支付相关款项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期间,***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明显属于逃避债务的恶意注销,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公司注销登记时,其股东***、常文彬作为投资人在其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变更被告为***、常文彬,并要求被告***、常文彬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常文彬未到庭答辩。 原告嘉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公司《企业档案》一份;2、《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图纸签收单》、《开工报告》各一份;3、收据三张、收条一张、钢管租金清单一份;被告***、常文彬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其提交的证据3不能证明因***公司原因导致涉案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公司是被告***、常文彬共同投资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2019年5月10日,原告嘉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新区XX城XX镇XX号楼;工程承包范围: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内部EPC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全部内容。总建筑面积约5520㎡(其中:室内面积4569㎡,露台面积951㎡);2、本合同总工期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书面开工令为准。设计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施工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5日;3、合同价格、计取、支付方式:暂定总价人民币13696262.43元,实际费用按发包方与**新区泾河管委会共同审定的价格计算。①设计费单价140元/㎡,设计面积暂按5520㎡,设计费772800元,最终设计费按优惠价6.5折收取,总计502320元整;②装修工程费: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为暂定总价,结算按发包人确定竣工图据实结算。装修工程费暂定总价为13696262.43元;4、工程款支付:①设计费的支付:本合同签订五日内发包方支付4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完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40%设计费,全部图纸交付后余款一次性付清;②装修工程按月付款,付款比例为已完合格装修工程价款的85%;发包人工程款付至合同装修工程费85%(含预付款)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至合同装修工程费的97%暂停支付,预留3%质保金,余款保修期满后30日内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图纸设计并于2019年6月28日交付***公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来签字确认并同意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但***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19年7月5日,原告嘉源公司向***公司申请开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来签字确认并同意开工,但该工程实际未施工。2019年8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期间,***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在**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其全体投资人***、常文彬在办理该注销登记时于2019年9月5日向**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出具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本院认为,原告嘉源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属有效合同。原告嘉源公司与***公司签订上述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图纸设计并于2019年6月28日交付***公司,***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且在本案诉讼期间于2019年10月23日在**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该施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解除该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系被告***、常文彬共同投资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被告***、常文彬对***公司在注销之前且未清算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常文彬共同支付其设计费502320元,并承担因***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损失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计算。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停工损失30000元一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因***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的此节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泾河新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泾河新城星辰电竞俱乐部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常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502320元,并以502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上述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8元,由被告***、常文彬共同负担8598元,由原告陕西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 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