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特4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叶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沙河街道白石洲西社区石洲中路55号国际市长交流中心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026231。
法定代表人:赵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红,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人深圳市三叶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草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134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三叶草公司申请:三叶草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与***深劳人仲案【2021】13415号纠纷一案,三叶草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判。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书上第一条。***事实上于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三叶草公司任职,三叶草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4日支付***2020年10月份工资2904元,***于2020年10月31日下班后就未再回来上班,未辞职也未说明情况,且拒不回归工作岗位,为何三叶草公司却要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的工资。且三叶草公司已得知***于2020年11月初在未在三叶草公司办理正常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去了深圳市万XX有限公司任职,严重违反了三叶草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并给三叶草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三叶草公司不服该条判决结果。二、仲裁裁决书上第二条。***身上所受的伤是于2020年10月1日入职于三叶草公司之前就已经过敏受伤,并去药店购买过相关药品,当时***自己也有与其他同事提及,有当时主管胡某某及同事罗某某知情,并能出庭作证。***在入职三叶草公司后才去医院检查,因此身上的伤被当成了在三叶草公司入职后才受的工伤。既然不是在三叶草公司任职期间受的伤,就没有理由让三叶草公司赔偿。因此三叶草公司不服该条判决结果。三、仲裁裁决书上第三条。申诉理同上第二条。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三叶草公司说***身上的伤是在入职之前已经存在,完全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一个手脚全身红肿的人,并有化脓的现象,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得清清楚楚,入职时***是完全健康的身体。工作中的受伤现场有三叶草公司工友魏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三人亲眼目睹,并出具了书面证明,附书面证明一份。二、三叶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书,罗某某给***打电话说:“我已经65岁了,找一份工作也很不容易,如果我不按照公司的示意做,(要我撤回你在劳动工作中的受伤书面证明),否则就要开除我。我为公司作证说你在入职之前已经受伤了,真不好意思我对不起你了,违背良心的事情但我没有办法,对不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三叶草公司主张其已支付***2020年10月份工资2904元,***于2020年10月31日下班后就未再回来上班;及***在入职三叶草公司前已受伤,被当成入职三叶草公司后才受的工伤,让三叶草公司赔偿,没有理由。故其无需支付莫新得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1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工伤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因此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并提交了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进行证明。本院认为,三叶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审查范围。且仲裁裁决对上述三项费用的论述和认定,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故三叶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13415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深圳市三叶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三叶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三叶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志辉(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