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

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与嵊泗远东长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922民初212号
原告: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融信·新新家园6幢三单元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693853195R。
法定代表人:吴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夏通、王维雅,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泗远东长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62504790H。
法定代表人:周兆惠,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嵊泗远东长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舟山市秋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荣晓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池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