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韶雄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雄法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9599619元(含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959961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游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