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82民初72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南雄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中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与被告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想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