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6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7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被执行人:深圳***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富社区45区107国道华丰裕安商务大厦311及3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58973913T。
法定代表人:颜烈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调[2021]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还清案款,且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已经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调[2021]2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调[2021]2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