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02民初4877号
原告:甘肃**装饰实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立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厨联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苗苗,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厨联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厨联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厨联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
审判员 崔伟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董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