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始兴县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2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310号

被执行人:始兴县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始兴县太平镇体育路12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始兴县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8)粤02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始兴县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法律义务给付121350元及利息,但始兴县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0222执264号。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依法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及前往不动产、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等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主动申报拥有两处车位,但经过两次拍卖皆流拍,申请人不愿意以物抵债。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缴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缴费,也未依法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2135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标的1213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执行费1720元。

本院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222执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