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2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310号。
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河南路一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粤02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支付1139970.83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7530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房产,已依法被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封,尚未能足额清偿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廖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