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2民初552号
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T。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
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原告欲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促进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