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审第三人: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始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负担。**、***多预交的30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茜
审判员 毛文芳
审判员 梁晓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子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