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民初1427号
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荷风村第二十二村民组459号。
被告:***,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胜昔村贾家组。
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米庆方
人民陪审员 刘枚坤
人民陪审员 龙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彭 立
书 记 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