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始兴县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22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太平镇兴平路310号。
被执行人:**县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沙水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办公大楼302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粤02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30071.09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76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工商局、房管所、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县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飙
二O?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