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官锦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太平镇兴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6854.86元,减半收取3427.43元,由**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6854.8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3427.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