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3执保2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999号正泰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国学小学北880米路东门市楼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鲁1503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