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3执保2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999号正泰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国学小学北880米路东门市楼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鲁1503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